邀請一同旁聽「銪富號漁工民事訴訟案」—第五次開庭

撰文:吳盈瑩/台灣企業人權方案傳播及教育企劃專員

台灣第一起遠洋漁業的民事訴訟案「銪富號漁工民事訴訟案」,其爭點在於挑戰農業部漁業署違法行政下使境外聘僱的外籍移工不適用勞基法的最低工資保障 ,以及強迫勞動造成的人格精神損害,不該單以出海後才開始形成。試想若外籍漁工因招募不實資訊或抵債而被迫接受履約及勞動,強迫勞動是否在登船前就開始形成,而不是登船後的單一事件。

在「銪富號漁工民事訴訟案」中,船東主張已經依《境外僱用辦法》中的每月薪資標準,即每人 550 元美金(約新台幣17,800元,已於202611日起調整為每月570元美金)計算,補發總計美金 80,850 元(約新台幣 264 萬元的工資),並給予每人新台幣2,000元的補償金,稱事情已解決(詳請參閱中央社報導)。這樣的行為如同在違法行政上規避勞基法的最低工資保障,以及忽略強迫勞動中對移工帶來的長期人格精神賠償。

銪富號漁工民事訴訟案第五次開庭資訊

邀請您一同出席旁聽,瞭解法院如何回應遠洋漁工是否能被排除勞基法認定的薪資最低標準,以及遠洋漁業外籍移工強迫勞動的問題!

  • 開庭時間: 2026827日(星期四)下午410
  • 開庭地點: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大樓 1樓民事第三法庭(屏東市合作街47號)
  • 交通資訊:
    屏東客運 515 號至「地方法院站」下車,步行約 4 分鐘
    屏東客運 820282038208 號至「復興國小站」下車,步行約 9 分鐘

此外,根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碩士生詹耀騏的第四次觀庭筆記,刑事卷內雖有部分VMS船位資料,但內容僅有零散截圖,部分無法辨識漁船位置、座標及完整航行軌跡。完整的漁船航行位置與海上作業紀錄,雖未必能單獨證明強迫勞動,卻可協助還原航行範圍、海上停留期間與作業狀態,作為判斷海上孤立、難以離船及持續工作等控制條件的重要背景。因此,當完整資料可能存在時,法院是否應避免在資料殘缺的基礎上判斷航行與作業事實?

從「毫無標準」到「570美元」的遠洋漁工的最低薪資

2016 年 7 月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2017 年1月20日生效並依該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了《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境外僱用辦法》)。此條例首度法制化遠洋漁業的最低薪資,從毫無標準到法定最低薪資為美金 450 元(約 NT$ 14,000),今年1月又調薪到 570 美元(約 NT$ 17,892)。看似加薪,也解決以前由船東、跨國仲介、漁工之間簽訂形同廢紙,但事實上卻沒有實質從根處理,反而產生更多問題:

(一)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即當限制人民權利或涉及重大公益事項(如基本勞動條件、薪資),必須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明文規定,或有法律的明確授權。然而《遠洋漁業條例》中沒有授權漁業署可以訂立工資,僅授權漁業署訂定外籍船員的「資格、許可條件、服務態度、權益保障」等概括性條款,裡面隻字未提「工資」或「薪資標準」,但是漁業署卻用此條例延伸訂立《境外僱用辦法》去訂最低工資。

(二)悖離勞基法的規範 :在台灣工作的勞工,唯一可以不適用勞基法的理由,即是勞動部有明確依法律格式公告排除,可是勞動部從未公告漁工被排除在勞基法之外。

法院如何回應遠洋漁工是否能被排除勞基法認定的薪資最低標準?
若外籍漁工因招募不實資訊或抵債而被迫接受履約及勞動,強迫勞動是否在登船前就形成?
「銪富號」第五次開庭一起旁聽了解!

Share the Post:

相關文章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