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遠洋漁業訴訟案
為什麼我們要關注台灣遠洋漁業勞動權利問題?
台灣遠洋漁業對世界供應鏈的重要性
歐盟及美國針對涉及強迫勞動商品,已從道德口號到實際法律管制。如被實施進口禁令,除了造成經濟損失,更影響台灣在世界的名譽。以下數據顯示台灣遠洋漁業在整體經濟,以及全球供應鏈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 台灣農業部漁業署2025年漁業統計年報顯示,台灣該年漁業生產量共達892,197公噸,遠洋漁業超過總漁業產量一半,產值約為新台幣459.74億元。
- 台灣的豐群水產公司是全球前三大、亞洲最大的鮪魚貿易商。2020年以280億台幣全面收購了美國市佔率第一的百年鮪魚罐頭巨頭「大黃蜂(BumbleBee)」。
外籍移工為遠洋漁業生力軍,卻面臨強迫勞動風險
台灣農業部漁業署2025年漁業統計年報及2025年我國遠洋漁船外來船員數量顯示,該年底台灣從事遠洋漁業為13,062人,外籍船員數23,572人,顯示外籍船員已超過台灣人數。
移工加上漁工的身分,使得他們容易面臨國際勞工組織的強迫勞動風險指標:
- 孤立:船上缺乏安全且可及的通訊方式,無法即時與外界溝通,容易造成漁工孤立無援。
- 抵債勞務:目前依據台灣相關法令,移工仍會支付仲介費。在母國也可能支付各種名目包裏的費用,使得工作前普遍處於抵債勞務。
- 超時加班:許多移工願意加班,可能是每月薪資經過扣除或被扣留,實際獲得的薪資極低,不足以支付基本生活需求。
- 苛刻的工作及生活條件:指從事有辱人格或沒有足夠防護裝備等,導致工作困難或職業災害危險。移工可能會被威脅,將遭受比現況還更糟糕的對待,例如:以扣薪警告、調降工作或生活條件。
什麼情形下會有台灣遠洋漁業案件「刑事訴訟」及「民事訴訟」?
由於遠洋漁業涉及跨國勞動、公海管轄權、龐大經濟利益及國際漁業秩序,其刑事訴訟的核心往往聚焦於「特別刑法」與「行政刑罰」,不單純只是觸犯《刑法》。所謂的「特別刑法」指針對特定身分、特定事項或特殊狀況所制定,用來補充《刑法》不足的刑事法律,包含《人口販運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行政刑罰」則指違反行政法義務,但因涉案情節較重,因此立法制定同時含有刑事處罰,包含《遠洋漁業條例》、《漁業法》等。
不管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這兩種訴訟常同時或先後發生。例如:一個嚴重的強迫勞動案件,一方面會面臨檢察官起訴的人口販運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受害漁工也有可能同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追討薪水及損害賠償。然而,也有可能最終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沒有提起刑事訴訟。這時受害漁工或人權團體等告訴人,可以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20天內,寫明理由透過檢察官向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如果再議遭駁回,受害者漁工或人權團體等告訴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的10天內,委任律師向地方法院刑事庭聲請「交付審判」。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須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案才會正式成立。若對於判決結果不符,檢察官能再提起上訴,權利侵害的漁工或人權團體等告訴人也可以寫一份「請求上訴理由狀」,提交檢察官聲請上訴。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須由權利受損的漁工,或其家屬主動向法院遞狀提告,民事訴訟案才會成立。由於民事訴訟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提告者須負起舉證責任,以及高昂的訴訟費成本。因此實務上,法律扶助基金會及人權團體等民間組織,會提供這些權利受損的漁工救濟資源。
台灣企業人權方案支持的訴訟案件
我們與台灣人促進會、綠色和平基金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等公民團體合作,支持遭受勞動權利損害的漁工,提供法律救濟的資源。
銪富號
遭受勞動權利迫害漁工們的證詞
S君當場倒下昏倒,二分鐘後醒來,大副罵他三字經,叫他繼續照常工作,休息時間也只有3至5小時,都沒有醫療或吃藥。我們漁工睡的艙房是一間睡10個人,上下舖,我與他是睡正對面的上舖。早上7點睡,我下舖的印尼籍漁工要叫他起床時,就發現他左手臂枕在後腦勺,人已經死亡了。 — 漁工A君
我親眼目睹了我的同伴們是如何受傷的,對於「大旺號」一審判決結果並不理想,所以我非常難過。我要求伸張正義,尤其是為S君的死討回公道 — M****
我覺得我被騙了,因為與印尼仲介的合約中,有寫到捕魚地點是在臺灣海峽,合約上有載明航行區在台灣,結果卻是在遠洋。我當初會選擇在「銪富號」工作,就是因為台灣海峽工作算近海,薪資領取會比較正常。要是他們一開始就告知我是在遠洋捕魚,我根本不會到「銪富號」上工作,因此我覺得我被騙了。 — M****
我從 2023 年 4 月在「銪富號」漁船上工作。當我抵達台灣時,台灣的仲介拿走了我的護照和船員手冊,他們告訴我們會在海上停留 6 個月,但直到 15 個月後的 2024 年 7 月我們才得以返回,但卻沒有一個人收到過薪水。 — M****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