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船「銪富號」民事訴訟第一次開庭

本次開庭重點:原告漁工的律師主張,外籍漁工依船旗國原則,於屬於我國領土的船上工作均適用《勞動基準法》,且遠洋漁業並未被勞動部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指定公告排除。因此,農業部漁業署依《遠洋漁業條例》第26條第3項授權訂定《境外僱用非我國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已違反其母法授權範圍,牴觸《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

另外,本案僱傭契約已約定準據法為我國法,自應適用我國法律,且《勞動基準法》關於保障勞工之規定應屬強制規定,無法以契約特約排除。至於本案是否有需要函詢勞動主管機關意見,原告漁工的律師請法院依職權判斷;被告代理人則認為本案屬遠洋漁業,其主管機關應為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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