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開庭重點:原告漁工的律師主張,遠洋漁業未曾被勞動部明示公告排除,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因此漁工們的勞動權利應受《勞動基準法》保障。然而實務上,農業部漁業署卻依《遠洋漁業條例》第26條第3項制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使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受較低的勞動權利保障及薪資標準。更何況,《遠洋漁業條例》根本未明確授權訂定漁工的薪資標準。
此外,原告漁工的律師引用「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260號民事判決」見解表示,行政機關針對所管轄的法律或規定做出「官方解釋」,但法院於審判案件應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並適用法律,而不受行政機關見解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