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吳盈瑩/台灣企業人權方案傳播及教育企劃專員
一、邱羽凡教授獲邀分享台灣政府應對強迫勞動的問題
近期全球面臨更激烈的關稅與貿易制裁,消除強迫勞動已不再是人權口號,各國政府透過進口禁令的法律制裁,遏止全球供應鏈強迫勞動行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法所邱羽凡教授獲邀於2026年8月25日至8月26日為期兩天的國際線上研討會「國際公民社會關於強迫勞動進口禁令討論」(Forced Labor Import Bans: A discussion for civil society),分享台灣政府的強迫勞動改革及對於強迫勞動的理解,可分成三部分探討:
(一)台灣政府從美國進口禁令認識強迫勞動
近期台灣政府針對所有與強迫勞動相關的改革,都與美國對台灣實施進口禁令密切相關。自2015年前左右,台灣遠洋漁船上的強迫勞動案件逐漸受到國際社會關注。然而當時台灣法律對強迫勞動的概念未明確存在,至今甚至未正式批准承認國際勞工組織(ILO)於1930 年所訂立的第29號《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 No. 29,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直到 2020 年首起涉及台灣人投資經營,但登記於萬那杜的遠洋權宜船「大旺號」,因強迫勞動而面臨美國進口制裁,加上國際社會對台灣遠洋漁業的施壓及公民社會的努力,行政院最終於2022 年推出《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
(二)台灣巨大機械已受國際關注,並成為各國防止強迫勞動的案例
縱使於2022年推出了《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然而強迫勞動不僅只發生於遠洋漁業,台灣的其他產業也可能面臨強迫勞動的風險。台灣政府對於強迫勞動的理解,認為就像遠洋漁船上發生的極端虐待行為,大多將其視為類似奴隸制的情況。直到 2025 年台灣自行車製造大廠巨大機械(Giant,下稱巨大)成為台灣製造業首起涉嫌強迫勞動遭受美國進口禁令,並成為國際媒體的報導,強迫勞動在台灣才成為一個更廣泛認識的議題。
在巨大案中涉及強迫勞動的移工並不一定遭受身體虐待,他們承受著沉重經濟壓力,特別是抵債勞務,讓他們難以自由轉換工作。這些移工在來到台灣工作前,通常需要支付高額的仲介費及招聘費才能獲得工作,抵達台灣後每月還需支付服務費給仲介公司,因此許多人不得不長時間工作與大量加班還債,這正凸顯國際勞工組織11項強迫勞動指標中的「 濫用弱勢處境」及「 抵債勞務」(更多強迫勞動風險指標,詳請參閱我們的《了解國際強迫勞動指標-台灣中小企業實務指南》)。
今年,勞動部首次正式承認債務與強迫勞動風險之間的關聯,發布了《企業防治強迫勞動參考指引》,提醒企業「抵債勞務」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核心風險之一。然而,經查巨大的官網,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目前仍尚未解除暫扣令。
(三)消除強迫勞動必須系統性改變,而非單一個案處理
不論是遠洋漁業、製造業或其他產業,台灣政府必須系統性建立防止強迫勞動的規範及救濟制度,不能只是一通1995的專線或參考指引,讓企業各自單獨面對解決。雖然台灣政府經過國際輿論及公民團體的壓力而逐漸改變,但進展依然非常有限。舉例而言:台灣的移工多數仍受約束,無法自由選擇辭職或轉換工作,他們支付各種招募費與服務費,且往往必須為了償還債務而工作。此外,台灣至今仍未批准國際勞工組織的第29號《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
另外,今(2026)年8月25日大旺號一審判出爐,只認定船東及仲介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船務代理負責人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餘涉犯人口販運的船長及大副,皆無罪認定。這顯示消除強迫勞動不僅在於台灣政府改革緩慢,台灣司法體系仍缺乏清晰的強迫勞動概念,法院對於如何識別強迫勞動也缺乏相應的理解。
二、進口禁令是抗衡強迫勞動的其中一種工具,但仍須訂立防止強迫勞動的制度
針對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邊境管制與貿易制裁,台灣企業人權方案成員、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林映均副教授表示,供應鏈原本是企業為追求成本與效率的經營策略,但人權風險也容易隱藏在層層轉包的架構。近年各國政府開始關注供應鏈在處理全球人權議題的規範潛力,特別是透過結合邊境管制與貿易制裁,直接迫使企業改變經營型態與公司治理。當人權不再只是企業的公關宣傳或政府的政策口號,而是通往國際市場的「門票」時,正宣告著人權已全面融入全球經貿與產業戰略之中。
研討會主持人Laura Murphy教授亦認為以往「關稅」是國際貿易政策的核心,然而現在正是推動「國際強迫勞動進口禁令」成為關鍵影響力的時機。對於推動國際強迫勞動進口禁令,Laura Murphy教授表示這將會促成三贏的局面:1、保障勞工人權;2、避免消費者買到強迫勞動商品;3、建立企業良性公平競爭環境。如果不採取進口禁令等同淪為侵害人權的環節、拉低國內外的勞工勞動標準(向下競爭)、讓該國成為強迫勞動商品交易的避風港,並削弱守法且高勞動標準的企業競爭力(劣幣逐良幣)。
然而,Laura Murphy教授強調進口禁令並非唯一解藥,而是抗衡強迫勞動的其中一種工具。它不能用來替代防止強迫勞動的法律制度,例如:國內訂立完善的保障勞工相關法律、強制性的企業人權盡職調查 、組織工會的自由等。進口禁令是「最後防線」 的經濟干預,當這些常態性的制度失靈、企業違規漠視,甚至由國家主導的強迫勞動行為時,進口禁令能迫使企業或國家做出侵權行為的補救及賠償。因此禁止強迫勞動不只是國際間進口禁令的制裁,各國政府包含台灣都須要於國內制定更加完善的規範及救濟制度。
三、強迫勞動問題、進口禁令制定依靠第一線公民社會的力量
邱羽凡教授認為,公民社會及國際輿論促成台灣政府對於強迫勞動的認識。Laura Murphy教授也認為,強迫勞動進口禁令並非是從政府端憑空設計的法律制度,之所以會有這些法律制度都是由下而上第一線揭露累積而來的經驗,促成政府立法的契機。這些公民團體的調查監督、受害勞工冒著風險的舉報、工會進行的現場調查及國際社會的輿論等,這些聲音攤在媒體及大眾面前,是政府制定進口禁令及保障勞工權利相關法律的重要推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