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船「大旺號」訴訟案
遠洋漁船「大旺號」發生什麼事了?
2022年4月20日,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發布新聞稿偵辦遠洋漁船「大旺號」剝削外籍漁工案件,以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起訴被告9人。檢察官認定船長、大副於海上作業期間,以強暴、脅迫方式對外籍漁工勞動剝削,並以違反《人口販運防治法》等罪起訴被告船長、大副及其僱用人等共9人。此案除了備受國際矚目,亦是台灣司法首次針對非我國籍的「權宜船」(Flag of Convenience)以人口販運與強迫勞動罪名正式起訴。
起訴新聞稿表示「大旺號」漁船於2019年4月10日自我國高雄市旗津區漁港啟航,前往南太平洋作業期間發生船長、大副恣意辱罵、揚言扣薪,甚至毆打未達要求之漁工。到達漁區後更要求不停工作14至20小時,且無視海上酷寒,恣意將漁工衣物拋海或扣留漁工海上保暖衣物,亦未顧及印尼籍船員信仰而以豬肉為主菜。於2019年6月中旬,一名19歲印尼籍漁工S君於甲板進行下勾作業,被大副無預警重擊頭部後腦處,隨即倒地於甲板上,後自行爬起仍繼續作業,同年6月17日S君就寢時被發現死亡。2020年3月也有漁工E 君在船上工作受傷被要求繼續工作,導致身體不堪負荷,左半身無法出力,出現中風之病況。
2020年8月18日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對「大旺號」漁船下達漁獲暫扣令。同年9月30日美國勞動部發布兩年一度的《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首度將「台灣遠洋漁獲」正式列入黑名單。2022年1月28日「大旺號」漁船被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認定其存在國際勞工組織(ILO)定義的 11 項強迫勞動指標。
遠洋漁船「大旺號」刑事訴訟一審判決已於2026年8月25日公告,針對涉及《人口販運防治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的強迫勞動爭議皆宣告無罪。判決僅針對「大旺號」漁船公司及仲介公司負責人共同犯未經許可⼊國罪,處有期徒刑5個⽉;至於負責處理「大旺號」漁船進出港報關業務之副總經理,則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書罪,處有期徒刑4個⽉(上述如易科罰⾦,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
「大旺號」目前正聲請檢察官提起刑事訴訟二審再訴,民事訴訟部分當事人尚無提出。
案件時間軸
遠洋漁船「大旺號」於台灣高雄市旗津區漁港啟航
遠洋漁船「大旺號」大副無預警重擊一名19歲印尼籍漁工S君後腦
19歲印尼籍漁工S君被發現死亡
證人漁工A君證稱「跟S君是睡正對面的上舖,早上7點睡,下舖的印尼籍漁工要叫S君起床,就發現他左手臂枕在後腦勺,人已經死亡了。當時有一邊的鼻孔流一點深紅色血,臉色蒼白,身體已經微僵硬。」此外,證人漁工C1也證稱「依照印尼的習俗,人過世後會將遺體完整帶回故鄉,有跟船長說是否先將屍體載回印尼,將死者埋葬後再來工作。船長拒絕並指示將屍體先與魚一起冰存,後來船長與船東溝通後,船才轉往斐濟停靠。」
「大旺號」漁船後來於斐濟SUVA港停靠,並接受該國警方調查,經該國司法相驗S君因為急性肺水腫致死。調查期間,漁工R君、D君等17名印尼籍船員及2名萬那杜籍船員,不滿船上待遇而離職下船。
遠洋漁船「大旺號」繼續於南太平洋海域航行
漁工E君在甲板作業因風浪拍,打導致身體撞擊甲板鐵架,造成胸部、下巴多處受傷
漁工E君在甲板作業因風浪拍,打導致身體撞擊甲板上鐵架,造成胸部、下巴多處受傷。漁工E君證稱「被拋撞受傷那次,有提出要休息,同事也有幫忙講,但船長說是小傷而已,沒有多久,就被叫去繼續工作,直到左半邊身體無力後才休息。」
這也因此導致E君後續身體左半身出現無力,中風之病況。證人漁工A君針對中風之E君病況證稱「E君中風無法行走,他很可憐......他當時是躺在床上,他尿褲子也尿在床上。」
遠洋漁船「大旺號」於高雄市旗津區北岸碼頭靠岸
「大旺號」漁船進入我國海域,停泊於高雄市旗津區北岸碼頭。由於漁工A君不滿船上工作期間所受待遇,急欲下船搭飛機返國。
然而,當時因正值新冠肺炎期間,停靠船隻人員均無法直接自由入境台灣,因此漁工A君被迫安置於「大旺號」漁船上。
漁工A君自行打1995專線就醫
漁工A君多次以呼吸道感染等身體不適為由,自行撥打勞動部勞發署1955專線電話要求就醫,並表示不願再從事船務工作且不願至船上作息。後經救護車載至醫院就診,再安置返回「大旺號」漁船上。
惟造船廠警衛表示,因A君從醫院返回,擔心會傳染給其他漁工因此不讓他回房間,只能在漁船頂端休息,這導致漁工A君2020年4月16日至20日皆於「大旺號」漁船頂端日曬淋雨,無法安養身體。
遠洋漁船「大旺號」船東及仲介公司負責人,在未經許可入國下載A君至「巨典國際有限公司」安置
遠洋漁船「大旺號」船東及仲介公司負責人在未經許可入國下,載漁工A君至「巨典國際有限公司」並由該公司負責人輪流看管、將該處反鎖,不讓漁工A君任意進出。
漁工A君表示,安置期間遭反鎖且未提供任何藥物,更不願意協助前往醫院,並威脅因為沒有任何入境資料,若外出就診會被警察抓。
漁工A君再因身體不適撥打電話要求就醫,後被安置於遠洋漁船「大旺號」
漁工A君再因身體不適撥打電話要求就醫,經高雄市消防局員警載送至高雄市醫院。後由移民署協助帶回A君送返「大旺號」漁船上安置。
漁工A君涉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案件,高雄地方檢察署另以職權不起訴處分。
為了讓遠洋漁船「大旺號」如期出海,處理「大旺號」漁船進出港報關業務之人員及副總經理,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漁工A君再次被安置於「大旺號」漁船上,並再次表明不願隨之出海工作。處理「大旺號」漁船進出港報關業務之人員及副總經理,為讓「大旺號」漁船能如期於2020年5月7日出海,明知漁工A君並非逃逸外勞,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副總經理更指派不知情職員前往「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高雄港隊」,製作「漁工A君於2020年5月1日起外出未歸」等不實內容之「外籍船員行方不明申報協尋/具結書」。
遠洋漁船「大旺號」於台灣高雄市旗津區離港
「大旺號」漁船離港後,「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專勤隊」以逃逸外勞身分查緝漁工A君到案,漁工A君接受詢問時陳述其曾受拘禁。
漁工A君被帶往移民署進行訊問
漁工A君被帶往移民署進行訊問並製作筆錄,並表示希望被安置於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所涉安置中心庇護。
高雄市專勤隊報請高雄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遠洋漁船「大旺號」
高雄地方檢察署陸續傳喚,因疫情無法出境滯留於我國之漁工E君。之後循線傳喚於斐濟離船後,再度來台工作,先前於「大旺號」漁船上工作的漁工R君、漁工I君。
遠洋漁船「大旺號」漁工D君申訴資料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對遠洋漁船「大旺號」下達漁獲暫扣令
美國勞動部首度將「台灣遠洋漁獲」正式列入黑名單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委任律師處理遠洋漁船「大旺號」刑事案
遠洋漁船「大旺號」被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認定,存在國際勞工組織定義的11項強迫勞動指標
相關連結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正式起訴遠洋漁船「大旺號」新聞稿
經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船長、大副的確有於海上作業期間,以強暴、脅迫方式對外籍漁工為勞動剝削,並以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起訴船長、大副及其雇用人等共9 人。
遠洋漁船「大旺號」刑事訴訟第一次開庭
遠洋漁船「大旺號」刑事訴訟第二次開庭
遠洋漁船「大旺號」刑事訴訟第三次開庭
遠洋漁船「大旺號」刑事訴訟第四次開庭
遠洋漁船「大旺號」刑事訴訟第五次開庭
遠洋漁船「大旺號」刑事訴訟第六次開庭
遠洋漁船「大旺號」刑事訴訟第七次開庭,第一審終結辯論
「大旺號」漁船負責人及處理「大旺號」漁船進出港業務的辯護人稱,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9條是針對「法人」為主體懲處,「大旺號」漁船負責人是個人,檢查官把自然人當作被告,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另外,針對19歲印尼籍漁工被打是傳聞證據,死亡原因明確診斷是肺水腫,沒有外部介入。
「大旺號」漁船仲介公司負責人的辯護人稱,由於剛開始政府沒有針對漁船的防疫指引,基於「國家出入境」及「個人法益」權衡下,才會將漁工A君帶到「巨典國際有限公司」。雖然房門上鎖,但漁工A君有手機,也有提供水、食物、盥洗設備。如果真的被監禁,漁工A君怎麼都沒有打電話求救?因此,漁工A君是否真有受到「妨害自由」抱持存疑。
另外,「大旺號」漁船船長辯護人稱,告訴人對毆打、辱罵、不善對待等供辭前後不一致。此外,船上機器聲很大,因此船長、大副聲音提高指揮並不等於辱罵。更何況船長、大副不會印尼語言,要怎麼罵漁工?至於船上主食有其他肉類輪替,沒有一定要吃豬肉;漁工E君受傷後就沒有讓他工作,更何況船長也無法決定扣薪,也無扣薪情形。
遠洋漁船「大旺號」刑事訴訟,第一審判決公告
針對涉及《人口販運防治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的強迫勞動爭議皆宣告無罪。
判決僅針對「大旺號」漁船公司及仲介公司負責人共同犯未經許可⼊國罪,處有期徒刑5個⽉;至於負責處理「大旺號」漁船進出港報關業務之副總經理,則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書罪,處有期徒刑4個⽉(上述如易科罰⾦,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
高雄市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針對遠洋漁船「大旺號」提二審上訴書
「高雄地方法院」收到「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針對遠洋漁船「大旺號」之上訴書
訴訟最新進度
目前本案刑事訴訟正請求檢察官提起二審上訴 。
曾在「大旺號」漁船上工作被判定為人口販運受害者的菲律賓籍漁工Manny,針對刑事訴訟第一審判決結果感到非常難過,他表示「親眼目睹了我的同伴們是如何受傷的,對於這個判決結果並不理想,所以我非常難過。我要求伸張正義,尤其是為19歲漁工S君的死討回公道。」
刑事訴訟
一審刑事訴訟
2022年4月20日高雄地方檢察署正式就遠洋漁船「大旺號」剝削外籍漁工案件發布起訴新聞稿。2023年6月20日遠洋漁船「大旺號」刑事訴訟案第一次開庭(共開庭七次)至2026年8月25日一審判決公告。針對涉及《人口販運防治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的強迫勞動爭議皆宣告無罪。判決僅針對「大旺號」漁船公司及仲介公司負責人共同犯未經許可⼊國罪,處有期徒刑5個⽉;至於負責處理「大旺號」漁船進出港報關業務之副總經理,則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書罪,處有期徒刑4個⽉(上述如易科罰⾦,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
二審刑事訴訟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公民團體以及曾於「大旺號」漁船工作的受害菲律賓籍漁工Manny,皆感到非常難失望,目前正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我們整理以下遠洋漁船「大旺號」事件手冊,讓大家更了解為什麼須要關注此案、整起事件發生經過,以及一審判決內容。
遠洋漁船「大旺號」事件手冊
聲援「大旺號」刑事訴訟二審名單(持續更新中)
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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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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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
目前本案尚未有民事訴訟。
「大旺號」雖然是由台灣資方投資經營,但其船籍登記於萬那杜是一艘「權宜船」。根據國際私法慣例採取「船旗國主義」,因此船上的勞動與內部管理原則上適用萬那杜的法律。 這在民事法律上造成嚴重的責任切割,船東可以主張該船因為屬於萬那杜籍,不適用台灣的《勞動基準法》。
縱使漁業署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另外規範了外籍漁工的薪資,但由於這辦法的母法是《遠洋漁業條例》,其適用對象限於「台灣籍」的漁船,因此萬那杜籍的「大旺號」漁船亦不適用這套管理辦法。此外,台灣目前制定的《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規範的內容主要集中在行政許可與禁止行為,亦缺乏直接的勞動保障規範 。根據上述,權宜船「大旺號」漁工們在缺乏台灣法規保障下,若要爭取民事損害賠償,條件會更加嚴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