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銪富號」強迫勞動民事案件第5次開庭觀察報告: AI演算法技術提供遠洋漁船「超時工作」的證據!

撰文:吳盈瑩/台灣企業人權方案傳播及教育企劃專員

原告5名印尼籍漁工與代理律師繼上次2026年6月9日開庭,於同年8月27日與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邱羽凡教授、台灣企業人權方案成員吳盈瑩、海星國際移工服務中心藍雨楨、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汪英達主任、台灣人權促進會Allen及George實習生們,分別從台灣各地再次聚集於屏東地方法方民事庭,在下午16時10分,參與觀察「銪富號」遠洋漁船民事訴訟案第五次開庭。

承審法官本次開庭重點聚焦於「強迫勞動究竟造成船上漁工哪些人格權侵害?」以及代理律師使用「AI技術舉證遠洋漁船漁撈作業」補足遠洋漁業「超時工作」無從舉證的問題:

一、先備知識:「勞動時間過長」與「強迫勞動」及「漁船軌跡」的關聯

(一)為什麼「勞動時間過長」與「強迫勞動辨識」有關?
勞工同意超時加班存在許多複雜因素,若單從勞工「自願」加班的角度去理解,很容易忽略自願性背後涉及的「抵債勞務」、「威脅與恐嚇」、「解僱、扣發薪資」及「人身和性暴力」等因素。

本案8名原告印尼籍漁工們,在「銪富號」船上工作長達15個月未領薪水。由於長期沒有發薪資,使得轉向船主或仲介借錢作為生活費;加上8位移工們來台工作前均由印尼仲介公司代墊機票、體檢、辦證等費用達美金700元至1,300元不等, 且部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遭印尼仲介公司扣留作為擔保,重要身分證件又遭船長扣留。這些情形更加重他們「想辭職也沒辦法辭職」的抵債勞務處境,極有可能成為被船主威脅繼續超時工作的手段,無法自由選擇離開工作。

(二)為什麼「勞動時間過長」與「漁船軌跡」有關?
本案在刑事卷內雖然有部分「漁船船位監控系統(Vessel Monitoring System ,VMS)」的船位資料,但內容無法辨識漁船位置及完整的航行軌跡,無法協助還原航行範圍、海上停留期間及漁撈作業狀態 。

在遠洋漁業中「勞動時間過長」與「漁船軌跡」有著極為直接且能被大數據觀測的因果關係。國際非政府組織全球漁業觀察(Global Fishing Watch)及各國政府單位可透過 「漁船船位監控系統」或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所描繪出的船隻航行軌跡,來判斷漁工當時是否面臨高強度的超時工作。

所謂「漁船船位監控系統」就是業界俗稱的「黑盒子」,是用來強制監控和管理漁船的專用衛星定位系統,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則是一種安裝在船上的無線電廣播系統。安裝的船隻會自動、連續地向周圍的其他船隻、岸邊的接收站基台及太空中的衛星,播報自己這艘船的身分、位置、速度和航向。

至於「節」(Knot, kt)是船速的單位, 在鮪延繩釣漁法的漁撈作業中,只要船隻顯示處於 2~6 節的揚繩(上鉤收繩、收魚)狀態,就代表全體漁工此時是站在甲板上工作。這些「節」會直接顯示並且記錄在「漁船船位監控系統」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裡面,每隔一段時間就發射一次資料,再經由電腦將這些節連起來,成為在地圖上看到的「航行軌跡」。如果連續幾天船隻顯示處於 2~6 節的揚繩(上鉤收繩、收魚)狀態,意味著漁工每天的工作時間幾乎拉長到 15至20 小時。

此外,船速必須配合揚繩機的收繩速度,在揚繩的時候船不會停下來收線,而是船一邊開,揚繩機一邊捲線。揚繩機只負責把主繩拉出水面,剩下所有精細、危險、勞累的工作,例如:解開支繩、整理與盤繞魚線、起魚、放血清洗等作業全都需要人力與機器配合。揚繩機的馬達一開動就像不停止的工廠傳送帶,船員們像是站在傳送帶旁,瘋狂趕工的作業員,被機器追著。 

二、原告律師利用AI演算法技術補足遠洋漁業「超時工作」無從舉證的問題

在遠洋漁船上欠缺Wifi難以蒐證下,為了完整得出「銪富號」漁船軌跡,原告向法院聲請函詢,請求法院發公文向實際管理系統的「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下稱對外漁協)」調取銪富號更完整的「漁船船位監控系統(VMS)」 及「漁船電子漁獲回報系統e-Logbook」資料。

原告漁工的律師透過AI技術逐步擷取事件時間「漁船船位監控系統」 的定位點,計算平均航速與最高航速,並經由請教相同鮪延繩釣漁法的從業人員得知漁撈作業為「投繩(放釣繩、下鉤)約為6~10節」、「靜置(漂流等待)低於2節」、「揚繩(上鉤收繩、收魚)約為2~6節」,判斷銪富號漁船船位監控系統之船速資訊符合鮪延繩釣的漁法特徵 ,並藉由船速得知銪富號漁船處於哪種漁撈作業,再經由「漁船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自行登載的「船次資料」交叉證實移工們回報有漁獲的時間。

為了更嚴謹驗證,透過上述兩者漁撈作業的資料再對照國際非政府組織「全球漁業觀察(Global Fishing Watch)」監測銪富號漁船的船軌跡動態資訊,計算出漁撈作業事件及時間起迄,作為移工們在船上工時計算的證明。這三者資料同步比對後,得出數據顯示移工們確實長達逾20小時高強度工作,且距離下次作業開始的間隔時間僅約25小時,與移工們先前所陳述的工作時間情節相符,並不是空洞無憑。

三、原告印尼漁工規劃將親自出庭,陳述遭遇強迫勞動的工作情形

本案開庭至今已第五次,正逐步針對原告8位移工們涉及強迫勞動的健康權、自由權及一般人格權等侵權行為的賠償作更細部確認,法院對此仍然持續調查。然而最直接的證明,就是漁工在船上的血淚親身經驗​。因此,漁工們考慮親自出庭陳述,讓法官親耳親聞漁工如何在船上遭遇強迫勞動的工作情形。

四、本案第6次開庭時間為2026年11月10日,期待共同持續關注

原告8位移工們早已各身處台灣各地,然每次開庭持續積極出席,關心自身權利。本案第六次開庭時間預計於2026年11月10日下午16時10分舉行,針對法院調查強迫勞動之具體事實,原告漁工考慮將出庭陳述自身經驗,接露如何被欺騙及不知情的狀態下進入銪富號工作,長達15個月未領薪水無法支付生活費,且每日20小時以上超時惡劣的工作型態。歡迎關心勞動議題的夥伴們,一同前往瞭解關注本案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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