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台灣遠洋漁船「銪富號」爆發長期欠薪的新聞。台灣NGO公民團體與立法委員當時舉辦記者會指出,船上10名印尼漁工長達15個月在漁船上無薪工作,遭船東積欠共計80,850美元,約新台幣264萬元的工資。
記者會次日,「銪富號」船東補發了積欠的工資,並補償每位漁工新台幣2,000元(約60美元);同月,其中8名印尼漁工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鑑定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並依此身份獲得在台暫時居留的權利,多數受害漁工留在台灣並接受安置。
在銪富的刑事案件中,起訴方為政府,由地方檢察署代表,被告方則是涉及強迫勞動及/或人口販運的當事人,可由辯護人代表。刑事案件旨在懲罰犯罪行為人。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標準極高,需在「排除合理懷疑」的前提下證明被告確實犯罪。
至於銪富的民事案件,則是個人之間的爭議,涉及漁工被扣留工資以及在船上遭受虐待的工作與生活條件。此案由私人當事人提起:漁工與有福船主之間。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低於刑事案件,不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只需證明傷害「可能確實發生」。
以下分別為銪富案件刑事和民事的最新進展。法律診所參與了銪富案件的法律文件準備及相關公共教育推廣工作,但並未為代表漁工進行民事訴訟的法律團隊提供法律建議。
刑事訴訟
經法務部調查局移送後,屏東地方檢察署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2項「勞力剝削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對「銪富號」船東展開刑事調查。然而,屏東縣地方檢察署於今年4月21日對船東作出不起訴處分,認定受害印尼漁工事後均已獲報酬,且無客觀證據顯示他們所從事的工作勞動有「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情形,因此不構成人口販運罪嫌。
然印尼漁工當事人在得知地檢署的決定時,聲請再議的十日期間已過。聲援本案的公民團體在2025年6月底獲知屏東地檢署不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起訴,決定發起公同聲明。
公開聲明全文
聯署聲明名單(持續更新中)
團體:
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台大勞工社|高雄市產業總工會|SAKTI|Serikat Buruh Migran Indonesia (SBMI)|Better Engagement Between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BEBESEA)|財團法人綠色和平基金會
個人:
Hsieh Yu Ting|李柏翰|蔡宗哲|卓奇勳|黃信翰|施怡君|楊博程|丁于婷|李臺蓉|陳玉鳳|吳哲宇|莊惠婷|華宥勝|蘇姿方|張逢展|趙惠敏|鄭妃足|邱聖鈞|何平|Bui Phuong Thao|楊卉庭|蔡佳勳|楊承祐|陳欣妤|葉品言|曾郁甯|Irfan|唐珮芳|劉芳怡|陳怡芳|卓文彬|Jonathan Parhusip|Rizky Oktaviana|Joung|黃慈珺|粘惠先|劉紀蕙|李念庭|鄭涵今|張文祈|蘇珊霈|
民事訴訟
八名於2023年4月至2024年7月間在台灣遠洋漁船《銪富號》工作的印尼漁工,在國內和國際團體的支持下,在2024年9,要求支付符合《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範的基本工資差額,及賠償因長期在不人道、休息嚴重不足的環境中工作,造成的身體與健康侵害,他們並呼籲台灣政府和雇主重視移工在漁船上的基本本權與勞動條件。
案件背景
2024年8月初,《銪富號》上的印尼漁工揭露他們被雇主欠薪15個月、總計高達264萬新台幣,並指工作期間,身分證件與勞動契約遭扣留,漁船上的食物和飲用水經常不足,生活與勞動條件極惡劣,如果從 國際勞工組織11項強迫勞動指標 判斷,恐已構成強迫勞動。事發後,雇主以每人每月550美元(約新台幣17,800元)之標準計算並補發欠薪,聲稱問題已解決。然而,該薪資標準其實遠低《勞基法》當年度的基本工資。
法律依據
依《勞基法》第3條第3項 之規定,勞基法的保障適用一切的勞雇關係,不分受僱者之國籍,只要在台灣境內工作者均受到保障,除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定公告排除的行業或工作者,而勞動部從來沒有將遠洋漁業公告排除於《勞基法》的適用範圍;既然遠洋漁業沒有被公告排除,船上的勞雇關係即自動地受到《勞基法》保障。更詳細來說,外籍漁工只要在懸掛台灣船旗的遠洋漁船上工作,形同在台灣境內工作,不需要勞動部另行公告納入《勞基法》,即自動在《勞基法》的保障範圍中。
其中《勞基法》第21條 明確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臺灣在2023年和2024年的月基本工資分別為 26,400 元與 27,470 元,而雇主僅支付遠洋外籍漁工每月17,800元,明顯未達基本工資標準。
雖然雇主主張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僱用辦法》)支付每月550美元,但是該《境外僱用辦法》只是行政規則,法律位階低於《勞基法》,效力無法凌駕《勞基法》,亦無從以劣於勞基法標準的《境外僱用辦法》月薪550美元排除《勞基法》的基本工資強制保障!
就本案的事實來看,根據《境外僱用辦法》第22條 規定,境外聘僱的船員應在國外港口上船或離船,而本案並不符合該要件。律師檢視過的僱傭契約等文件,直指銪,《銪富號》的10名印尼漁工是先入境台灣,並且在屏東東港完成聘僱程序,並非如雇主所述為境外聘僱。換言之,這幾位印尼漁工從頭到都是在「台灣境內」(屏東)受僱,在台灣船旗的漁船上工作,根本不存在「境外簽約或工作」。
遠洋漁業船上的本國和外國漁工皆受《勞基法》及其基本工資保障,任何違反者都應受到追究。聲明團體也強調,除了薪資應符合法律最低強制規範,政府和雇主也應該確保移工在台灣漁船上的人身安全和勞動權益,漁船公司不應該為了營運而犧牲船上漁工的基本權益。勞動部應明確承認遠洋漁業適用《勞基法》,漁業署應依法行政並且嚴格執法,才能真正改善漁工在海上強迫勞動的處境。
聲明發起團體
漁工當事人、台灣人權促進會、陽明交通大學文化研究國際中心、Work Better Innovations、高雄海星國際移工服務中心、屏東縣漁工職業工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民事案件相關問答
《銪富號》民事訴訟是關於什麼
8位在台灣漁船《銪富號》工作的印尼漁工向屏東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雇主按照《勞動基準法》的基本工資標準,支付他們工資差額,以及賠償他們2023年4月到2024年7月在《銪富號》上工作期間,歷經非人道待遇的身體及健康侵害。
《銪富號》發生什麼事
10名印尼漁工在2024年8月初,同國內外的民間團體和數位立委召開記者會,陳述過去15個月在台灣遠洋漁業漁船《銪富號》工作都未給付薪資,被積欠總計80,850美元。漁工指出,《銪富號》雇主未依合約規定靠岸就給付薪資,因此無法匯款回家,漁工面臨家中房子必須被抵押、無法提供家人急需的醫療費,甚至必須向漁船「借款」的不合理處境,更有部分漁工在抵台開始工作前就先被迫支付一千美金的仲介費。
身陷這些苛刻待遇的漁工們同時指出,他們上船後,身分證件和工作合約都遭沒收,工作環境惡劣,包含每日睡眠時間不足四小時、食物欠缺,導致漁工必須以泡麵加魚餌果腹,漁船上唯一的飲用水是充滿鐵鏽味的淡化水等,這些非人道待遇在時至2024年的今日,仍持續發生在臺灣的漁船上。
記者會後隔天,漁船公司付清積欠的薪資,另發放每人新台幣2,000元,然漁工在此案所受到的傷害,不單只是勞資糾紛,在非人道的待遇上,此案同時也進入人口販運防制法的調查程序。
為什麼要提起訴訟
(1) 不存在的境外聘僱
漁船公司宣稱,這些印尼漁工因為從其他國家登船、符合《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境外僱用辦法》),因此他們的工資按《境外僱用辦法》的標準,即每月550美金(自2026年1月1日已調整為每月570美金)計算,而不是《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然而,我們在訪視漁工時審閱了他們的雇用契約與相關資料,發現漁工是先合法入境臺灣、再從高雄登上漁船,合約上的簽約地點也是高雄,並不符合境外聘僱的要件。
這些漁工適用的法律規範,不是《境外僱用辦法》,而是《勞基法》,及《勞基法》保障的基本工資(在2024年為新台幣27,470元、2023年為新台幣26,400元)。
因此,除先前已補發的積欠薪資,雇主應該要再給付15個月的工資差額,等於每位漁工美金4,827元。
(2) 保障遠洋外籍漁工的基本工資
第二個爭執點是,從境外聘僱的遠洋漁業漁船上工作之外籍船員仍受《勞基法》保障。
《勞基法》適用於所有在臺灣領土上工作的個人,無分國籍,這包括在臺灣旗船上工作的從業人員。在當代國際海洋法,懸掛一國國旗的船舶被視為該國家領土之延伸,是為該國的「浮動領土」,換句話說,懸掛台灣旗的船舶,是被視作台灣的浮動領土,政府有領土管轄權。因此受僱在該船舶上工作的漁工,自亦適用臺灣的法律和勞動法律,包含《勞動基準法》及其基本工資之保障。
我們希望透過這起民事訴訟達成什麼目標
透過這起訴訟,我們希望協助印尼漁工爭取他們受法律保障的權利和基本薪資,也希望讓更多人意識從業於台灣漁業的外籍漁工,可能遭遇的勞動欺騙和困境,尤其是境外聘僱遠洋漁業。在前線服務的人告訴我們,這種登記為境外聘僱、實則漁工從台灣登船的現象並非個案。
最終,我們希望台灣落實平等的就業環境和勞動保障。在規範上,勞動部並未將遠洋漁業排除在《勞動基準法》之外,實際上卻卻拒絕給予這些外籍漁工應有、的保障,我們呼籲將透過境外聘僱在遠洋漁業漁船上工作的外籍漁工應落實《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