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機制
救濟機制:當侵害發生後,是否真正被修復?
救濟機制 (Grievance Mechanism) 指當個人或一群體認為其權利受到不正義的侵害時,可以提起申訴,並爭取彌補跟補正。「救濟」之所以重要,是因為當人權侵害發生時,若責任對象沒有採取充足的行動以調查、負責跟解決問題,對人權的義務或責任將會弱化,且無法防止侵害再次發生。
聯合國《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的第三個支柱(Pillar Three: Access to remedy)即是權利受侵害者可以獲得救濟,這同為國家和企業的責任。國家應該提供有效的救濟管道,包含移除影會影響司法救濟的阻礙、倡導大眾認識救濟管道,而企業則應該建立營運層級的救濟機制,以確保即時發現辨識、和直接救濟。
為確保非司法性的救濟有效,根據《指導原則》,機制應該要符合以下條件:
- 合法(Legitimate)
- 可及(Accessible)
- 可預測(Predictable)
- 平等(Equitable)
- 透明(Transparent)
- 兼容權利(Rights-compitable)
- 持續學習和改善(A source of continuous learning)
- 營運層級的救濟機制應建立在參與和對話之上(Based on engagement and dialogue)
救濟的形式有很多,從道歉、金錢上的賠償、非財務的補償,到處罰侵害者,或者承諾不會再發生都算。近年在移工招募費議題中常見的「退還不當收取費用」,即是一種具體救濟方式。
然而,救濟不僅是在工廠設置申訴熱線或信箱就完成,它必須確保工人能放心使用、能使用熟悉的母語提出意見、能不會因為被申訴後被解僱、減班或遣返等任何形式的報復。救濟機制也應該有明確的處理程序和時程,回報申訴人案件處理的進度和結果、諮詢申訴人的意願。簡單來說,救濟手段亦必須以權利受侵害者的意志與需求為基礎,而非僅由企業和協助的第三方單方面決定。
國際勞工組織亦強調,救濟機制不應只解決個案解決,也應該回頭檢視制度上是否存在缺陷。換句話說,企業在處理個別侵害事件時,應同時檢視其管理或招募措施是否存在系統性問題,例如監督失靈、仲介收費不透明或宿舍管理不當,並進行修正,以避免類似侵害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