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銪富號》漁工要求給付最低工資差額訴訟 2026年3月31日屏東第三次開庭

  • 時間

    2026年3月31日(二)下午2點50分

  • 地點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屏東市合作街47號,民事第三法庭)

八名曾遭台灣漁船《銪富號》欠薪的漁工,在前(2024)年底向屏東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船東給付符合《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的工資差額,本案將於今(2026)年3月31日第三次開庭。

台灣遠洋漁船《銪富號》在2024年8月遭控拖欠印尼漁工15個月的薪資,並扣留身分證件、出海期間缺乏足夠的食物和飲用水等強迫勞動之風險。經媒體報導,船東主張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中的每月薪資標準、每人 550 元美金(約新台幣17,800元,已於2026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570元美金)計算,補發總計美金 80,850 元、約新台幣 264 萬元的工資,並給予每人新台幣2,000元的補償金,稱事情已解決。

其中的八名漁工委託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認為雇主應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最低工資,要求給付工資差額,並請求人格權損害賠償。

訴訟團隊:遠洋漁業受《勞基法》規範,船員之薪資理受《勞基法》最低工資保障

律師最大的主張,是遠洋漁業船上的勞雇關係受《勞基法》規範。《勞基法》適用一切的勞雇關係,只要在台灣境內工作,不分受僱者之國籍,均受到保障,除非該行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指定公告排除,然勞動部未曾公告排除遠洋漁業。換句話說,外籍漁工在懸掛台灣旗的遠洋漁船上工作,形同在台灣境內工作,即自動在《勞基法》的保障範圍中,薪資自然需符合《勞基法》的標準。

根據政府公告,2023和2024年的月最低工資分別為新台幣 26,400 元與 27,470 元,而雇主僅支付他們每月17,800元,並未符合標準。雖然漁船雇主主張按照《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的薪資標準,但該辦法的法律位階低於《勞基法》,無法凌駕《勞基法》的最低工資保障。

此外,在本案中,律師檢視漁工的僱傭契約等文件,發現《銪富號》的印尼漁工是先入境台灣、並在屏東東港完成聘僱程序,並非如雇主所述為境外聘僱。總體來說,這幾位印尼漁工至始至終都是在「台灣境內」受僱,在台灣船旗的漁船上工作。(更多法律細節可參考本網站《銪富號》專屬頁面)

屏東地檢署認無「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 調查《人口販運防制法》不起訴

《銪富號》爆發後,這些印尼漁工被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同時,屏東地方檢察署也對船東展開刑事調查。然而,地檢署在去(2025)年4月做出不起訴決定,理由是認定受害漁工均已獲得工作報酬,且無客觀證據顯示他們所從事的工作有「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情況。

聲援本案的團體和當事人都遲至6月底才輾轉獲知地檢署的決定,但此時聲請再議的十日期限已過,無法進行救濟。(參考聲援團體的聲明:等待正義:台灣未能起訴「銪富號」印尼籍漁工的人口販運案件 違反國際法要求,歡迎聯署聲明

民事訴訟第三次開庭 盼案情獲司法進展、社會關注

本案的民事訴訟歷經幾番波折,在2024年受托律師遞狀屏東法院後,在隔(2025)年2月進到調解庭,然因漁船公司未委託代表出席而調解未果,接著,本案在同年8月進行第一次開庭、11月第二次開庭,卻接連遇到主持法官調任及退休,因此遲未進到實質辯論的程序。今(2026)年3月31日將是本案第三次開庭,也是新主持法官針對該案的第一次開庭,預計將聚焦爭點釐清、整理證據與確認審理方向。

我們歡迎所有關注此案、移工人權、台灣漁業發展的所有人旁聽,一起聲援此案。

Tag:
Share the Post:

相關文章

企業需要全面檢視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風險
《銪富號》強迫勞動民事案件第三次開庭 法庭觀察
企業監察組織發表在泰臺商人權影響報告
從巨大案瞭解強迫勞動指標與財務不安全
《銪富號》漁工要求給付最低工資差額訴訟 2026年3月31日屏東第三次開庭
台灣勞動部發布《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 助企業接軌國際公平招募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