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名曾受僱於台灣遠洋漁船《銪富號》的印尼籍漁工,在2024年底向屏東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雇主給付符合《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最低工資保障的工資差額,並請求人格權侵害損害賠償。本案將於6月9日(二)下午4時10分進行第四次開庭,正式進入實質辯論程序。
【開庭資訊】
日期:2026年6月9日(二)
時間:下午 4:10
地點: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大樓(屏東市合作街47號)
《銪富號》漁工主張應受《勞基法》保障
《銪富號》於2024年遭揭露積欠印尼漁工長達15個月薪資,並涉及扣留身分證件、缺乏足夠食物與飲用水、超時勞動等強迫勞動風險。事件曝光後,船東雖補發欠薪,但係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的每月550美元標準計算,而非依《勞基法》最低工資標準給付。
八名漁工在律師及勞動團體協助下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其受僱於台灣船旗遠洋漁船,勞動關係應受《勞基法》保障,雇主應給付基本工資差額;此外,漁工在船上遭受的欠薪、扣留證件及惡劣勞動條件,也已構成強迫勞動及人格權侵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次開庭聚焦兩大核心爭點
本案於3月31日進行第三次開庭,由新任承審法官首次主持審理。庭訊主要聚焦兩項核心爭點。
首先,法官針對「遠洋漁業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是否適用《勞基法》」進行討論。我方律師主張,《勞基法》保障所有在台灣境內工作的勞工,不因國籍而有所區別;外籍漁工在懸掛台灣旗幟的遠洋漁船上工作,依船旗國原則及屬地原則,應視為在台灣境內工作。且勞動部從未公告排除遠洋漁業適用《勞基法》,因此《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所訂每月550美元薪資標準,無法排除《勞基法》最低工資保障。
其次,法官也關注漁工主張遭受強迫勞動而請求人格權侵害賠償的法律依據,要求原告進一步說明強迫勞動的定義,以及強迫勞動與人格權侵害之間的關聯性。我方律師指出,漁工在船上除遭欠薪外,亦面臨扣留身分證件、長期缺乏足夠食物與飲用水、超時勞動等情況,在孤立且難以求助的環境下被迫持續工作,已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對強迫勞動的定義。
此外,針對屏東地檢署先前作出的不起訴處分,原告律師表示,檢方調查重點並未放在強迫勞動是否成立,而是著重於勞動與報酬是否顯不相當,因此仍有必要透過民事訴訟程序,由法院進一步調查並釐清漁工遭受強迫勞動的事實。
欲了解第三次開庭形況,可參考由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碩士生詹耀騏、吳慧真撰寫之法庭觀察「遠洋印尼漁工銪富號案開庭觀察:境外僱用、最低工資與強迫勞動的民事責任 」。
第四次開庭將進入實質辯論
6月9日的第四次開庭,將是本案首次進入實質辯論程序。法院預計進一步審理《勞基法》是否適用於境外聘僱的遠洋漁工,以及原告主張的強迫勞動事實是否構成人格權侵害等重要法律爭點。
本案不僅攸關八名印尼漁工能否獲得應有救濟,也涉及台灣遠洋漁業長期以來對境外聘僱外籍漁工的制度安排,是否符合《勞基法》及國際人權標準。其判決結果,將可能對未來台灣遠洋漁業勞動權益保障產生重要影響。
歡迎關心移工權益、遠洋漁業勞動條件及企業人權議題的各界人士到場旁聽,共同關注本案後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