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8日
8名曾被台灣遠洋漁業漁船《銪富號》欠薪15個月的印尼籍漁工,向船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給付勞基法法定基本工資差額,及精神損害賠償,希望能挑戰境外聘僱遠洋漁業的外籍漁工被模糊地排除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保障外。昨天是案件在屏東地方法院第二次開庭,除了5名當事人遠從羅東和台南等各地現身,也引起法律學者、學生、和國內外公民團體到場關注。

《勞基法》第三條第三項寫,「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換句話說,只要受僱於適用《勞基法》事業的勞工,無論本國籍或外國籍,皆有勞基法保障。
目前,台灣的家庭類看護工,無論本國或外國籍,被勞動部公告排除適用《勞基法》。遠洋漁業未曾被勞動部明示公告排除,但在遠洋漁船、從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卻受保障較低的《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境外僱用管理辦法》)規範,例如《勞基法》規範2025年起的最低工資為新台幣28,590 元,但《境外僱用管理辦法》的最低工資在2025年仍是 550 美元,相當於每月新台幣17,160元。
繼今年8月第一次開庭後,屏東地方法院去函詢問勞動部,問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是否適用《勞基法》之基本工資和勞動條件;勞動部回函,僱用關係如於境外成立者,尚不適用,並表示其由農業部「遠洋漁業條例」授權訂定的《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權益事項、契約內容、每月工資、休息時數等。
到場旁聽的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邱羽凡表示,勞動部回函只寫排除結論卻沒有理由,令人失望。她也認為,《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規範在台灣國籍船上的外國船員聘僱及管理事宜,只要是在台灣國籍船上工作,就仍屬於在台境內工作,先在國外簽訂勞動企業然後到台灣境內工作,仍應該適用勞基法。
《銪富號》欠薪和強迫勞動在去年8月經公民團體披露使得關注,船東於事後補發全數薪資。其中8名漁工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屏東地檢署也展開人口販運法刑事調查,於今年4月做出不起訴船東的處分,理由為這些漁工事後均已獲報酬,且無證據顯示他們所從事的工作有「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情形。公民團體對此發起連署:台灣未能起訴「銪富號」印尼籍漁工的人口販運案件,違反國際法要求,認為這個地檢署的認定不但過時、與國際標準脫軌,且只會讓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案件持續發生。